【段子】反正养了20多年的猪肯定是丢了

发布人:微信群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6-08-10 23:31:2515038

  一般来说,微信公众号在网络环境中扮演的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色,网络内容提供者是参与网络传输信息的组织、搜集、整理、筛选乃至制作的主体。网络内容提供者属于内容直接提供者,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等法律法规,对于内容直接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“无过错责任”的规定,即为只要传播了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。   不论有没有“过错”都要承担责任,因此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运营的微信公众号,应当对...

  一般来说,微信公众号在网络环境中扮演的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色,网络内容提供者是参与网络传输信息的组织、搜集、整理、筛选乃至制作的主体。网络内容提供者属于内容直接提供者,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等法律法规,对于内容直接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“无过错责任”的规定,即为只要传播了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。

  不论有没有“过错”都要承担责任,因此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运营的微信公众号,应当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,避免出现以下情况: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: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中一般涉及对他人作品的复制、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,未经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,复制、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将构成直接侵权。

  未经许可引用他人作品:引用一般是指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他人全部或者部分作品,本质上也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、信息网络传播,引用与转载最大的区别在于,引用行为的前提是引用者有自己创作的作品,在自己的作品中不适当地使用他人作品将构成侵权,若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则有可能被认定被合理使用。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二条之第1款“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”以及第2款“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”。

  未注明作者、作品来源:有些作品是希望借助其他平台进行转载、扩大宣传,譬如有些作品在文章中会注明“转载请注明出处”之类的申明,可以理解为这类作品许可他人转载,转载这类作品一般不会构成侵权,但在转载或者引用过程中不标注作者、作品来源,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。在上述《2013每个人身边都有“荷赛”的影子》案件中,广州日报摄影部微信公众平台还涉嫌侵犯作者的署名权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即便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,也应当注明作者以及作品来源。

  公众号粉丝的转发或者分享行为:一般来说,粉丝作为个人其转发给朋友还是分享到朋友圈,其传播的范围是较为有限的,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22条第1款“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”以及第2款“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”之规定,粉丝的转发或者分享行为一般可被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。但极端情况下,粉丝的朋友圈或者转发的用户数量巨大,且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,譬如明知转发的作品涉嫌侵权仍然大范围传播,则存在被认定为帮助侵权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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